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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关于印发团体会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0-01-14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文件

 

吉森会〔2020〕4号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关于

印发团体会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团体会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月8日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

  2020年1月14日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

团体会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

 

  适应我省森林休憩保育事业发展需要,借鉴其他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做法,依据《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决定对本会团体会员进行分类改革,更有效地调动广大会员投身研究会、建设研究会、发展研究会的积极性,为研究会做出更大贡献。

  一、团体会员分类

  本会团体会员分为一般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4类。

  二、团体会员条件

  (一)一般单位会员条件

  1.从事保育经营、休憩康养、旅游观光、运动健康、环境保护、科研教育、规划设计、金融保险、智能制造、种养加工、采集利用、地空开发、产业经济等涉林各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织;

  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经营;

  4.讲诚实,守承诺,重信用;

  5.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诺入会后热爱、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各项任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理事单位会员条件

  除具备一般单位会员条件外,还需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具有组织开展活动的能力和经济实力;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并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足额缴纳理事单位会员会费;

  5.能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条件

  除具备单位会员条件外,还需具有下述条件:

  1.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2.能自觉组织开展公信力建设活动,自行解决活动所需经费;

  3.主动承担本会活动,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足额缴纳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

  5.能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资金、人力等多方面支持。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条件

  除具备单位会员条件外,还需具有下述条件:

  1.具有高度的社会影响力;

  2.能独立负责地组织一定领域内的公信力建设活动,自行解决活动所需经费并有盈余;

  3.主动承担本会活动,出色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时足额缴纳副会长单位会员会费;

  5.能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资金支撑或其他人力、物力保证。

  三、团体会员会费

  (一)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执行如下会费标准:一般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

  (三)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

  (四)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五)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严禁挪作它用。

  (六)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书面报告。

  四、团体会员待遇

  正式加入团体会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相应称谓;

  (二)享有本会政策指导、关系协调、人脉对接、专家讲座、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优先权;

  (三)有权参与、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评价活动,接受相应层级、等级排名;

  (四)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外悬挂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牌匾;

  (五)享有按照加入会员层级,以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名义对外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活动的权利;

  (六)享有借助本会网站、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对本会员单位进行展示、宣传、推介的权利;

  (七)有权请求本会协助其树立单位(个人)、产品、市场等社会形象,提供年度社会评价报告;

  (八)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权请求本会为其提升单位和产品信誉、质量等提供策划宣传服务;

  (九)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单项、综合及年度等各种荣誉评选活动;

  (十)优先参加本会推荐、组织的国内外各项交流、参访、合作项目与活动。

  五、团体会员管理

  (一)团体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进行资格审查,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团体会员资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为在本会的权益人,代表单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三)团体会员须严格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定期向本会反馈情况、报告工作、提供资料、推送经验。

  (四)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管理办法,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此前获颁的所有会员资证。

  (五)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办法自本会2020年1 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点击下载: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关于印发团体会员分类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森会〔202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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