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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 关于第二届会员大会 内部管理制度审议结果通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6-08-22



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文件 吉康会


〔2026〕15号


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 关于第二届会员大会

 内部管理制度审议结果通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相关合作单位: 

经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协会内部 管理制度汇编内容,举手表决全员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内部治 理结构,健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营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本协会章程,结合 我省森林康养、生态文旅、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套内部管 理制度。本汇编包含十一项核心管理制度,为协会会员管理、选举议 事、会费财务、资产内控、分支机构管理、纠纷化解、信息公开等工 作提供合规依据,所有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全 体会员、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入会、退会、权利义务、奖惩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协会组织建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管理坚持自愿入会、依规退会、服务优先、规范管 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吉林省及全国从事森林康养基地运营、林业生态保护、 森林旅游、林下经济、康养服务、生态研学、林业规划设计、森林文 旅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机构。

 第五条 入会基本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热 爱森林康养产业,认同协会发展宗旨,积极支持行业发展;无违法失 信记录、无行业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 费,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会流程 

第六条 入会申请流程: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资质证 明(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从业资质)、简介材料;协会秘书 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查资质、信用、行业资质;初审通过后报 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缴纳本年度会费,录入会员档案,颁 发会员证书、会员牌匾,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七条 审批周期:秘书处初审3个工作日,理事会季度集中审 议,审批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展会、调研、评优、交流活动;优先 获得协会行业政策、项目信息、技术指导、资源对接服务;对协会工 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质询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优 先享受协会行业标准推广、品牌赋能、政策申报指导服务;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可申请协会协调维权。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 协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按 时足额缴纳会费;维护本协会声誉、形象及合法权益,杜绝损害行业 及协会利益行为;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配合协会开展行业调研、 统计、标准建设、产业推广工作;主动向协会反馈行业动态、产业问 题,提供真实有效行业资料;自觉遵守森林康养行业自律公约,诚信 经营、合规运营。 

第六章 会员管理与年度审核 

第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年底由秘书处开展会 员资格年审,核查会费缴纳、活动参与、合规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年审合格保留会员资格;无故不参与年审、长期失联、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长期不参与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失联会员。 

第七章 退会与除名 

第十二条 自愿退会:会员主动退会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退会申 请,结清相关费用,交回会员证书、牌匾,秘书处备案后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自动退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参 加协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公示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 公示通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拒不整改;恶意诋毁协会声誉、煽动 会员对立、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弄虚作假骗取会员资格、荣誉资质;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行业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二、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代表选举工作,保障会员民主权利, 保证选举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选举坚持民主公开、差额择优、结构合理、行 业覆盖、依规选举原则。 

第三条 会员代表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全体会 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监督权,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章 代表名额与结构分配 

第四条 会员代表总名额由理事会根据会员总数确定,兼顾区域分布、行业类型、规模层级、专家结构。 

第五条 代表结构覆盖森林康养基地、林业企业、科研院校、文 旅机构、康养服务、行业管理、基层从业者等各领域,保障代表性与 广泛性。 

第三章 代表产生条件 

第六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为本协会正式在册会 员,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热爱森林康养产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履职尽责;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公信力、专业能力;遵纪守法、 作风正派,热心公益和行业发展;自愿承担代表职责,按时参会、履 职尽责。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七条 提名方式:采取会员自荐 + 行业推荐 + 秘书处初审相 结合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异议申诉。 

第九条 会员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参会会员半数 以上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条 选举现场设监票人、计票人,全程记录、全程留痕,选 举结果当场公示。 

第五章 代表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职责:按时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投 票、表决、审议权利;及时传达协会政策、会议精神,反馈基层会员 诉求;参与协会行业调研、制度修订、行业自律、产业建言;监督协 会理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退会、失联、违法违纪、长期不履职等情况 的,由理事会公示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按程序增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审议补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秘书 处负责解释。 

三、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公示工作,保障协 会正常运转和产业服务工作开展,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会费管理规定 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坚持合规定价、公开透明、取之于会员、用之 于行业、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所有会费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分级标准(可根据换届决议调整):普通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普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理事单位年度会费、常 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会长单位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标准调 整必须履行民主表决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缴费。 

第七条 新入会会员自入会当月起缴纳当年全额会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会员可提交书面减免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同意 后予以减免。 

第四章 会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会费仅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协会 日常办公、人员薪酬、场地、办公设备开支;行业调研、标准编制、 产业研究、政策研究支出;行业会议、论坛、培训、交流、宣传推广 费用;会员服务、维权服务、公益服务支出;协会党建、自律建设、 信用建设支出;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行业公益性支出。

 第十条 会费不得用于会员分红、私人消费、违规报销、营利性 投资、与协会业务无关支出。 第五章 会费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编制会费收支年度报告,在会员(代表) 大会公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 监事会全程监督会费收支,有权核查账目、提出整改 意见。 

第十三条 会员有权查阅年度会费收支明细,行使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财务 室共同解释。 

 四、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理事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选举、增补、换届工作,严格选举程序, 保障治理合规,依据社团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理事会选举坚持依法合规、民主公开、差额选举、择优 任职、结构优化原则。 

第二章 理事任职条件 

第三条 理事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为本协会正式会员,信誉 良好、行业口碑佳;热爱森林康养产业,愿意承担协会履职责任;单 位经营稳定、个人从业合规,无失信违法记录;积极支持协会建设、 参与行业工作、具备履职能力。 

第三章 提名与资格审查 

第四条 理事候选人由会员推荐、行业推荐、上届理事会提名产 生。 

第五条 秘书处联合监事会开展资格审查,核查信用、资质、履 职记录,形成候选人初审名单。 

第六条 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异议。 

第四章 选举流程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实到代表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 可开会。 

第八条 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理事。 

第九条 设监票人、计票人,全程监督投票、计票、唱票,形成选举记录。

 第十条 得票超过实到代表半数以上者当选为理事,当场公布选 举结果。

 第五章 负责人选举 

第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召开第一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负责人选举结果当场公示,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参会 理事签字确认。 

第六章 理事增补与罢免 

第十三条 届中理事增补不得超过本届理事总数五分之一,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出现违法失信、长期不履职、损害协会利益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可罢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表决、换届工作,健 全民主治理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所有选举、表决事项坚持公开、公正、 民主、合规、留痕可查原则。

 第二章 会议召开条件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 召开。 

第四条 换届选举、章程修改、会费调整、重大制度修订必须召 开正式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选举事项范围 

第五条 大会负责选举、表决以下核心事项:选举新一届会员代 表、理事、监事;审议修订协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审议年度工作 报告、财务报告;表决会费标准、重大项目、重大收支、分支机构设 立撤销;换届选举所有核心治理岗位。

 第四章 投票表决规则 

第六条 重大事项、选举事项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常规议事可 采用举手表决。 

第七条 普通事项需到会半数以上通过;章程修改、换届选举需 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所有会议形成纪要、签到表、投票记录、影像资料,存 档备查。

 第五章 公示报备 

第九条 大会决议、选举结果会后3个工作日内全员公示,并按 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知情权、社会监督权,规范协会信息公开工 作,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依据民政部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二条 协会必须公开以下核心信息:协会章程、组织机构、治 理架构、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录、管理制度、选举结果、会议决议;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费标准、会费收支情况、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评优表彰、行业公示、自律惩戒结果;分支机 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政府委托事项、行业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渠道与时限

第三条 公开渠道:协会官方公众号、工作群、公示栏、年度大 会、书面通报。 

第四条 常规信息长期公开;会议决议、选举结果3个工作日内 公开;年度报告每年一季度公开。 

第四章 保密与审核 

第五条 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第六条 所有公开信息由秘书处审核、会长审批后发布,确保真 实准确。 

 第五章 监督追责 

第七条 会员可对未公开、虚假公开信息提出异议,秘书处限期 整改。 

第八条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瞒报漏报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七、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杜绝财务 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专款专用、预决算管理、全程 监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财务人员专人专岗,会计、出纳岗位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条 会长对财务工作负总责,监事会负责财务监督,秘书处 负责日常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收入包含:会费收入、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 购买服务收入、合法合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所有收入必须开具正规票据,全额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所有支出坚持先审批、后支出原则,分级审批。 

第八条 支出范围严格限定为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严禁违规支出、 超标准支出。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 第五章 预决算与审计 

第十条 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开展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向会员大会 公示报备。 

第六章 票据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票据、凭证、账簿、报表按规定归档保存,永久 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施行。 

八、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设备管理,防止 资产流失,保障协会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二条 协会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知 识产权、品牌资质、结余资金等全部公有资产。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三条 建立资产台账,做到一物一账、账实相符,明确保管责 任人。 

第四条 资产采购、入库、领用、调拨、报废全部履行登记审批 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保管 

第五条 办公资产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严禁私用、挪用、侵占 协会资产。 

第六条 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年度全面清查,盘盈盘亏及时报备 处理。 

第五章 资产报废处置 

第七条 资产报废、处置、转让需提交理事会审批,公示后按流 程处置,残值全额入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造成资产丢失、损坏、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九、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协会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监督到位 的内控体系,防范治理风险、财务风险、合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控原则 

第二条 坚持制衡性、安全性、合规性、全覆盖、可追溯原则, 覆盖人事、财务、资产、活动、选举、分支机构全流程。 

第三章 权责制衡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会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 行、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杜绝个人独断决策。

 第四章 流程管控 

第五条 所有会务、采购、支出、活动、对外合作全部实行流程 化审批、留痕管理。

 第六条 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内控自查。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七条 监事会常态化开展内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八条 违规操作、流程缺失、内控失效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运营、监管、撤 销,杜绝违规设立机构、违规开展活动,依据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二条 分支机构需依托协会主业(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生态 研学、森林文旅等),具备明确业务范围、管理架构、负责人。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报备主管 机关。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活动以本协会名义 开展,接受协会统一领导、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章、独立开户、独立收费、擅自对 外签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年度述职、年度自查,纳入协会统一考核。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更名、调整、撤销需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违规运营、长期闲置、超出业务范围的分支机构,责令 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五章 责任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违规开展活动产生的责任,由协会统一监管追 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十一、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化解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机构内部的分 歧与矛盾,维护行业团结、协会稳定,构建和谐自律的行业生态,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内部会员纠纷、理事分歧、工作争议、 履职矛盾、内部工作纠纷等各类内部矛盾。 

第三章 调解原则 

第三条 坚持自愿、公平、公正、调解优先、依法依规、维护大 局原则。 

第四章 调解机构 

第四条 由协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组成矛盾调解工作 组,负责内部矛盾调处。 

第五章 调处流程 

第五条 申请受理:当事人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第六条 调查核实:工作组核查事实、听取双方意见。 

第七条 组织调解:召开调解会议,协商解决方案。 

第八条 结果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签字存档;无法调解 的,引导依法依规通过司法、行政渠道解决。 

第六章 纪律约束 

第九条 严禁会员造谣诋毁、拉帮对立、恶意信访、扰乱协会正  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拒不服从调解、恶意制造内部矛盾、破坏协会团结的, 依规约谈、通报、暂停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制度汇编附则 

1. 本套十一项管理制度为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正式内控文 件,全部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本制度汇编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存档、统一解释、动态修订; 

3. 本制度汇编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全 体会员及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通报。 



吉康会〔2026〕15号: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关于第二届会员大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结构通报.pdf



吉林省森林康养产业协会 


2026 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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